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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二招,克制“老赖”赖账,使执行不了的案件迅速得以执行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22-11-21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申请法院执行了,半年后等到的只是一张“终本执行裁定书”。什么意思呢?就是法院通过裁定书的程序,告诉你,被执行人名下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办法执行了。需要等到你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吧。
其实,并不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是被执行人悄无声息地把资产转移了,使债权人陷入“赢了官司却要不到钱”的窘境。这就是人民常说的“老赖”。
现实生活中,只要债务人准备赖账,一般都是通过将自己名下的资产转移给他人的方式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以达赖帐之目的。这种资产的转移,悄无声息,一般债权人难以察觉,即使察觉了也无法干预。
怎么办呢?张哥今天就教你二招,使老赖的伎俩破产。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诉前保全
2019年,张哥代理一起欠款纠纷诉讼案。起诉之初,张哥就询问了债权人,债务人有没有资产?债权人说,在xx小区有两套房产。张哥建议,先申请保全,债权人同意。张哥指导他办理了诉前保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内容附后)。
说来也巧,就在人民法院送到裁定书的当天,债务人已经将其中一套房产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只得将另一套房产查封。
官司打完了,由于提前查封了债务人的一套房产,债权人的债权顺利得到了实现。
第二个案例:行使撤销权
2015年3月,邱某以各种理由三次向房某借款68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利息1%,2017年3月底前还清本息。邱某与妻子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儿子随邱某夫妇做生意。到了约定还款日期,邱某夫妇以各种理由只还了利息,不还本金。时间又拖了一年,邱某还是不还款,房某坐不住了,一纸诉状将邱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官司当然是赢了,但邱某以无钱为由拒还。2020年8月,房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邱某名下的房产。邱某的儿子小邱以“该房产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所有,与邱某夫妇债务无关”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房某眼看自己“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债权无法实现,找到张哥咨询。张哥了解到,涉案房产是邱某夫妇于2017年购买,2018年小邱结婚,女方要求必须有一套房产,邱某夫妇就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价值72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儿子小邱。实质上,小邱没有掏过一分钱。
张哥告诉房某,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即要求法院撤销邱某夫妇与儿子小邱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五百四十条、五百四十条)。
房某按照张哥的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邱某夫妇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房某的诉讼请求,使涉案房产重新归到了邱某的名下,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拍卖,房某的债权终于得到了实现。
张哥今天教你的二招,一是诉前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二是行使撤销权,撤销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这二招完全可以克制老赖赖账,使执行不了的案件迅速执行,使你的债权得以实现。
尊敬的您学会了吗?
如果你还有执行案件的其他情况,请告诉张哥,张哥为你支招。
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